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
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10日下午对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10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宣传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纠纷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当事人除可以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外,还可以进行调解活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现行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一句修改为“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