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有余悸的表见代理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某建筑安装公司的王经理出门时丢了一个包,里面有一份已经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于是,他立刻吩咐手下在当地晚报上刊登一份合同遗失作废的声明。但是不久就有某电器设备供应商找到王经理说,一个月以前有人以王经理的名义与其签订一份购买电气设备配件的合同,价值20万元。货物已被取走,但只付了2万元定金,余款说好在10日内结清。现在10天已经过去了,于是他不得不找上门来,要求王经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18万元。
王经理当然不承认有这回事,因为他此前已经登报声明这份合同遗失作废的,并且该公司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与对方签订合同,没有收到任何货物。
可是,对方依然把王经理告上法庭,并且在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还是判令其向供货商支付18万元余款。
王经理在这里当然要大呼冤枉了,因为他就这样白白损失了18万元利润,而且还受了冤枉气。可是从法律上讲,王经理却一点也是不冤的。
《合同法》中有一种“表见代理”制度,在这里说穿了就是,这名与电气设备配件公司签订合同的“代理人”,虽然并没有得到王经理的授权,但他拿着这份“正式合同”与配件公司签订合同时,足以让配件公司相信,这就是王经理所在建筑安装公司的正常业务,至少从“表面上看”是这样。既然如此,签订这份合同的法律后果就该由建筑安装公司来承担;至于建筑安装公司已经造成的损失,应该向签订这份合同的“代理人”(诈骗犯)追偿。事实上这是很难追偿到的,所以这里的王经理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